一、案例背景
(一)事件缘起:煤炭大亨的资本迷局
2013年前后,中国煤炭行业正处于“黄金十年”的尾声。山西联盛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邢利斌,曾以“三首富”之称闻名业界——拥有“煤炭首富”“山西首富”和“最年轻首富”等多重标签。其商业版图横跨煤炭开采、焦化、地产、农业等多个领域,巅峰时期掌控的资产规模高达数百亿元。
然而,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隐忧已初现端倪。2013年下半年,邢利斌旗下公司资金链开始出现断裂迹象。次年3月,山西联盛集团正式进入债务重组程序,涉及债务总额高达300亿元,牵涉数十家金融机构和大量个人投资者。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某信托公司发行了“某甲信托·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12亿元,期限两年,预期年化收益率9.5%,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山西某投资公司、郭某持有的山西某矿业公司65%股权的股权收益权。从表面看,这是一个收益率颇具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实质上,其底层资产高度依赖单一煤炭企业的经营状况,风险集中度极高。
(二)代销流程:周某的投资经历
2013年,投资者周某在某银行上海某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认购了上述信托计划,投资本金310万元。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某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关键事实:
第一,未进行风险测评。 某银行在向周某推荐该信托产品前,未对其开展任何形式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当时已施行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二,未充分揭示风险。 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周某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对于一款底层资产高度集中于单一煤炭企业的信托产品,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行业集中度风险等均需向投资者充分说明。
第三,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状况的错配。 周某作为个人投资者,认购310万元的高收益信托产品,其投资经验、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特征是否匹配,银行未作充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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