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纠偏地方创新药目录:湖北目录废止,公平红线如何划定?

企业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涉事主体)
行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年份 2026
难度 中级
适用课程 国家与社会、反垄断与竞争政策
核心概念 行政性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全国统一大市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
来源 改编

案例摘要

一、案例背景 1. 事件缘起:地方创新药目录引发争议 2026年,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地方性“创新药目录”,旨在通过将特定创新药纳入目录,在招标采购、医保支付、临床应用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以促进本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该目录一经发布,立即在医药行业引发轩然大波。 争议的焦点在于目录的准入机制。据报道,该目录在遴选过程中设置了对本省企业产品的倾向性条款,例如在评分标准中给予省内企业…

案例正文

一、案例背景

1. 事件缘起:地方创新药目录引发争议

2026年,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地方性“创新药目录”,旨在通过将特定创新药纳入目录,在招标采购、医保支付、临床应用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以促进本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该目录一经发布,立即在医药行业引发轩然大波。

争议的焦点在于目录的准入机制。据报道,该目录在遴选过程中设置了对本省企业产品的倾向性条款,例如在评分标准中给予省内企业额外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内企业产品。这意味着,即使外省企业的创新药在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更具优势,也可能因“户籍”问题而被排除在目录之外。

2. 反垄断执法介入:公平竞争审查亮剑

该目录发布后,多家外省医药企业及行业协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认为湖北省的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性垄断,破坏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依法启动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经审查认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制定创新药目录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目录内容包含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总局的督促下,湖北省相关部门最终废止了该创新药目录,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这一事件成为2026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在医药领域、地方产业政策领域的标志性案例。

3. 行业背景:创新药产业竞争白热化

本案例发生的大背景是中国创新药产业的激烈竞争。近年来,随着国家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中国创新药研发进入“快车道”。据统计,2025年中国创新药获批上市数量创历史新高,各大药企在肿瘤、自身免疫、代谢性疾病等热门赛道展开激烈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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