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26年8月,一则关于辅助生殖法律制度滞后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专家指出,男方动用婚内财产在外培育胚胎,原配因没有基因关系就无权处置这些胚胎,现有规章制度缺少对婚内恶意培育胚胎的约束条款。这一法律真空,折射出中国辅助生殖技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制度供给严重滞后于技术实践的深层矛盾。
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在中国的发展已走过近四十年历程。1988年,中国首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标志着中国辅助生殖技术的起步。此后,技术迭代不断加速:从第一代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到第二代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再到第三代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PGT),中国辅助生殖技术水平已跻身世界前列。
与此同时,辅助生殖服务的市场规模也在持续扩大。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截至2025年底,中国经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已超过600家,年服务周期数突破150万例。在人口负增长和生育率持续走低的宏观背景下,辅助生殖技术被视为提升生育水平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2025年,全国已有超过20个省份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医保报销政策尤为积极。
然而,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制度的渐进调适之间,正在形成一道日益加深的鸿沟。我国现行辅助生殖领域的主要规章是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这些规章的立法背景是技术应用的早期阶段,主要聚焦于技术准入、机构资质和基本操作规程,对涉及家庭关系、财产权益、伦理冲突等深层次问题缺乏系统回应。
近年来,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范围的扩大和社会家庭结构的多元化,法律空白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次新闻所揭示的“婚内恶意培育胚胎”问题,即是一个典型案例: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卵子或代孕(法律禁止)方式培育胚胎。当婚姻关系破裂或配偶发现此事时,由于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处置权归属、婚内财产用于辅助生殖的合法性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原配往往陷入维权困境——她不是胚胎的基因提供者,在法律上便“无权处置”这些胚胎,尽管培育胚胎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