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26年8月,一则专访在医疗界引发轩然大波。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原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院长高解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建议“适时废除医疗事故罪”。这一言论迅速在医疗行业内部、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引发激烈争论。
高解春并非无名之辈。作为中国医疗管理领域的资深专家,他曾长期执掌国内顶尖儿科医院,并深度参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多项政策咨询。他的观点在业内具有相当分量。其核心论点在于: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将医疗行为中的过失直接纳入刑事追责范畴,导致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压力,进而催生了普遍的“防御性医疗”行为——医生为规避法律风险,倾向于过度检查、回避高风险手术、推诿重症患者,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整体利益和医疗系统的运行效率。
高解春进一步指出,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并非所有不良后果都源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将医疗事故刑事化,实质上是以事后结果倒推事前责任,忽略了医疗决策在当时情境下的局限性和风险性。他建议,对于医疗纠纷,应主要依靠民事赔偿和行政问责机制解决,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性,仅在存在主观恶意(如故意伤害)时方可介入。
这一建议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中国医疗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医患关系持续紧张。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数据,2023年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超过12万件,较十年前增长了近40%。与此同时,因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医务人员数量虽绝对数不大(每年约数十例),但其引发的“寒蝉效应”在行业内被广泛讨论。一项针对全国三甲医院外科医生的匿名调查显示,超过65%的受访者承认,因担心法律追责而选择过更为保守的治疗方案。
高解春的言论之所以引发巨大反响,在于它触及了中国医疗体制中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深层矛盾:如何在保护患者权益与激励医疗创新、保障医生执业安全之间找到制度平衡。支持者认为,废除医疗事故罪是矫正“重刑化”倾向、回归医疗本质的理性之举;反对者则担忧,此举将削弱对医疗行为的法律约束,可能导致医疗质量下降,损害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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