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1. 事件回顾:一次本可避免的生态灾难
2018年11月4日凌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一艘名为”天某1″轮的化学品船正停靠在福建某石化公司的码头进行装船作业。根据计划,约69.1吨的裂解碳九——一种非持久性油类,将经由输油软管从岸上储罐过驳装入船舱。然而,在这场看似常规的作业中,船岸双方均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输油软管被拉裂,大量碳九瞬间泄漏入海。
事故发生后,更为严重的问题出现了:某石化公司与”天某1″轮的光船承租人私下统一口径,对外宣称仅泄漏6.91吨碳九——仅为实际泄漏量的十分之一。这一虚假报告直接延误了应急处置的最佳时机,导致污染迅速扩散至13平方公里海域,并同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造成大气污染。
2. 污染后果:多维度生态损害
这场泄漏事故的最终影响远超预期:
- 海洋生态破坏:海域水体受污影响持续25天,海洋沉积物及滩涂受影响长达100天。经核算,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达193.53万元,环境容量损失达715万元。
- 渔业损失惨重:泄漏导致周边300亩养殖区受损,海洋养殖资源大面积灭失。
- 大气污染严重:碳九持续挥发扩散,造成大气环境损失达82.78万元。
- 生态恢复周期漫长:受污染区域虽经自然恢复,但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依然需要赔偿。
3. 诉讼过程:一场关于责任认定的法律博弈
事故发生后,某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石化公司和船方(包括”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大气环境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00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船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然而,某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船岸双方串通谎报泄漏量及事故原因,导致处置延误、损失扩大,船方不得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4. 法院判决:层层穿透的责任认定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 某石化公司与”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属于共同污染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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