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1.1 企业简介
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武纪”)成立于2016年,是中国人工智能芯片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专注于人工智能芯片产品的研发与技术创新,致力于打造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处理器芯片。公司于2020年7月在科创板上市,被称为”AI芯片第一股”,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服务器、云计算、边缘计算和终端设备等场景。
作为一家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寒武纪的核心竞争力高度依赖于高端技术人才的持续投入与创新产出。公司所处的人工智能芯片行业具有技术迭代快、研发周期长、人才竞争激烈等特征,这使得人才激励机制成为公司治理中的关键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寒武纪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旨在将核心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绑定,形成所谓的”金手铐”效应。
1.2 事件主角:梁军的职业轨迹
梁军,曾任寒武纪高管,是公司早期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在寒武纪的发展历程中,梁军参与了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战略管理工作,属于公司创始阶段的重要人才。作为高管团队成员,梁军被纳入寒武纪的股权激励计划,签署了《持股计划》及相关合伙协议,获得了相应份额的激励股份。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激励对象在激励股份限售期内离职,将触发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即公司或指定受让人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回购其持有的激励份额。这一条款的设立初衷在于:通过设定服务期限约束,确保激励对象在公司长期发展过程中持续贡献,防止核心人员在获得激励后短期套利离职。
1.3 事件时间线
第一阶段:离职与纠纷触发(约2022年前后)
梁军在激励股份限售期内从寒武纪离职。根据已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这一离职行为触发了《持股计划》中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寒武纪依据回购安排,指定受让人受让了案涉合伙份额。
第二阶段:连续诉讼(2022年—2026年)
梁军对股权回购安排提出异议,先后连续6次提起诉讼,主张赔偿”股权激励损失”。然而,各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均认定:梁军在限售期内离职的行为触发了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指定受让人基于回购安排被指定受让案涉合伙份额,符合《持股计划》及相关合伙协议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基于回购安排,梁军不应享有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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