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一)事件缘起
2026年8月,一则关于”建议适时废除医疗事故罪”的专访报道在中国医疗界引发轩然大波。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高解春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提出,现行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已成为制约医疗技术创新和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建议适时予以废除。
高解春教授的核心论点建立在三个层面:第一,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现有法律框架对医疗事故的刑事追责,使得医务人员在面对高风险手术和创新疗法时趋于保守,客观上阻碍了医学进步;第二,医疗事故罪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结果论英雄”的倾向,忽视了诊疗过程中的规范性评价;第三,国际主流医学界普遍将医疗差错视为系统性问题的表征,而非个体道德或能力的缺陷,刑事化处理不利于医疗质量改进信息系统的建立。
(二)中国医疗事故罪的制度沿革
医疗事故罪于1997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的设立,初衷在于通过刑事威慑保障患者基本安全,回应当时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社会现实。
然而,该罪名自设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其存在具有必要的威慑功能,是患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反对者则指出,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入罪标准模糊、”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困难、医疗鉴定的专业壁垒等,导致该罪名要么被滥用,要么被虚置。据统计,2000年至2025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医疗事故罪案件年均不足50起,但每一起案件都在医疗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三)中国医疗健康管理的时代背景
2026年的中国医疗健康行业正处于深刻变革期。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加速、慢性病负担加重、医疗需求持续攀升,医疗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精准医疗、机器人手术等新技术加速落地,医疗服务的复杂性和技术含量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持续推进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等政策,对医疗机构的精细化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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