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2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新类型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集中揭示了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企业利用新技术损害竞争秩序的新型违法行为。这批案例涉及AI批量生成测评文章引流、向骑手销售抢单”物理外挂”、利用”转码重构”技术嵌入自身服务牟利等多种行为类型,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技术应用边界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广泛关注。
(一)行业概况:数字经济催生新型竞争形态
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2025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60万亿元,占GDP比重逾45%。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接近8000亿元,企业数量超过5000家。数字技术的普及深刻改变了企业的竞争方式——搜索引擎优化、AI内容生成、平台算法推荐等工具在为企业带来效率红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新型竞争行为。
在此背景下,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设置了互联网专条,通过”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方式,对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加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正是该法律修订后司法实践的一次集中展示。
(二)核心事件:三起典型案例揭示技术滥用三重面相
案例一:AI批量生成测评文章”搭车引流”
某科技公司主营销售进销存软件产品,某软件公司为同业竞争者。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利用AI工具批量生成大量文章标题,再交由AI自动生成对应文章,文章内容均为对某科技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随后,某软件公司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上述文章,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指向其自有进销存软件产品的链接。
某科技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某软件公司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批量生成大量针对他人产品的介绍、点评文章,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涉案文章可以被检索并呈现至相关公众的检索结果中,以吸引公众点击其设置的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目的。该行为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同时在网络中制造了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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